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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收入准则(一)

  2018年7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了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指南是对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进一步解释,通过细化的指引和实务案例来指导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指南的内容在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基本趋同的前提下,也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协调以及国内的实务需求,为新收入准则在国内的落地实施提供了保障。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采取分步实施,是在确保存在境外上市情况的企业与国际同步(2018年1月1日)的前提下,待总结经验和评估影响(特别是会计和税法的协调方面)之后,再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境内上市企业(2020年1月1日)及其他非上市企业(2021年1月1日)。

  新收入准则采用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调整至实施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不调整可比期间的衔接方法(以下简称“修正的追溯调整),是为了便于我国企业之间财务报表信息可比,并避免全面追溯调整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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