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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处理》

为帮助企业和财务报表使用者恰当理解及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财政部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了《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处理》。该应用案例提供了三个例子,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资金集中管理情形,以会计分录的形式进一步阐释了解释第15号的相关要求。

资金集中管理会计处理应用案例
 
【例】某企业集团母公司甲设有专门用于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的 A 资金结算中心(甲公司内设部门),集团内另设有 B 财务公司和两家子公司 C 和 D,其中 B 为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X1 年 12 月 29 日,C 公司和 D 公司归集到甲公司的资金余额分别为 50 万元和 100 万元。20X1 年 12 月 30 日,甲公司对 C公司收到的货款 500 万元进行归集;对 D 公司收到的劳务收入200 万元进行归集。20X1 年 12 月 31 日,C 公司需要提取资金 10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原材料款项;D 公司需要支付货款 500 万元,除需提取原归集的资金 300 万元外,额外申请短期流动资金借款200 万元。在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后,甲公司分别向 C 公司和 D 公司划拨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C 公司和 D 公司分别以子公司名义在 X 银行 Y 支行开设账户。

C 公司和 D 公司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归集的存款均为活期存款,存款利率为 0;集团内短期拆借资金期限为 3 个月,拆借利率为0。

情形一:资金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C 公司和D 公司在 A 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A 将 C 公司和 D 公司的资金归集至甲公司在 X 银行开设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

情形二:资金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C 公司和D 公司在 A 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A 将 C 公司和 D 公司的资金归集至甲公司在 B 财务公司开设的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

情形三: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C 公司和 D 公司的资金各自在财务公司 B 开设账户。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来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公众号

案例中企业集团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案例假设了三种情形:
情形一和情形二均是由母公司内部部门(资金结算中心A)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子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在资金结算中心A开设内部账户,但情形一和情形二存在以下区别:情形一归集的资金存放在集团外的X银行,情形二归集的资金存放在集团内B财务公司;
情形三由集团内B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子公司C公司和D公司各自在B财务公司开设账户。
三种情形下在发生资金归集和拨付、拆借时各会计主体的会计分录汇总如下表。


针对上述三种情形,补充提示如下:

对比情形一和情形三,A资金结算中心与B财务公司的主体特性存在本质区别:B财务公司是依法接受银保监管理监督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A资金结算中心仅为甲公司内部机构(不是接受银保监管理监督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集团内公司存放在B财务公司的款项和从B财务公司拆借的款项分别在银行存款和短期借款科目中核算,而归集到A财务结算中心内部账户的款项和从A财务结算中心拆借的款项分别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情形二和情形三中整个集团的资金均归集存放在财务公司,看上去比较相像。但从子公司角度看,会计处理差别很大:情形二由母公司甲公司内设部门A财务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资金归集,相应款项存放于母公司甲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在B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对子公司资金归集至母公司款项负责的是母公司甲公司;而情形三由B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内资金归集,子公司在B财务公司中的账户为各子公司自己名义开设,对子公司资金归集至母公司款项负责的是B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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