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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大变化会计科目之“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主要变化内容
(一)长期股权投资
1.科目设置变化
新制度中删除“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也就是说,在原制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或是未来发生此类业务时,新制度实施后需要在其他科目下核算。
2.核算方法改变
在原制度中,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原制度使用权益法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属性相悖。因为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反映的是资产所有者所投资份额发生的增减变动情况,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别是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所投入的资源是不能够取得回报的,在监管政策上要更为严格,也不存在所谓的权益属性。此次新制度修改为统一使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更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和管理要求。
新增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3.短期投资改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变化
原制度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修改为第三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
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增加披露要求
新制度中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包括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前未获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的,可按估计值披露,同时注明为估计值,并在下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实际值)等。

(二)其他长期投资
1.其他长期投资的核算范围
其他长期投资是本次修订新增科目之一,为了满足实务需要和监管要求,新增本科目。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1年以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除股权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在原制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的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新制度下调整到该科目中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其他长期投资价值。
2.其他长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1)以现金购入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新制度中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持有期间的收益核算
其他长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收益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4.其他长期投资的处置
新制度规定,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其他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短期投资转为其他长期投资账务处理
新制度第三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短期投资划转为其他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其他长期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6.其他长期投资减值测试
期末,应当对其他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其他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其他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其他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务处理变化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为长期投资类科目后续计量中发生减值时的备抵科目,在原制度计提减值时,借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新制度修改为“资产减值损失”。
(1)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 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 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 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四)新旧制度的衔接
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对原制度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进行分析判断,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将其账面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属于其他长期投资的,重新分类将其账面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原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导致账面余额减记至零,新账中,应当按照其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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