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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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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指引 (2.0 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 2023 年7 月

修订说明

2018 年,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的大力支持下,首次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1.0 版)》,从政策概述、主要内容、核算要求、备案和申报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在指导基层税务人员理解把握政策,帮助企业及时、充分、准确享受政策红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提炼、整合,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力求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更精炼地展示政策要义。

需要说明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仅旨在方便读者查找和充分理解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目 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要点 (二)政策沿革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的概念

二、研发活动界定 (一)研发活动的概念与类型 (二)研发活动判断的基本要点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四)研发活动判断的边界与说明

三、研发项目管理 (一)研发项目的组织形式 (二)研发项目的流程管理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三)冲减研发费用的特殊情况 (四)其他事项

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核算流程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核算要求 (六)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八)合作研发项目核算要求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和后续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方式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点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四)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正文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要点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 企业可在当年7 月份预缴、10 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政策沿革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明确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近年来,国家多次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具体政策沿革见表1。

表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时间 政策文件 主要内容
2008 年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法律形式确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08 年12 月 国税发〔2008〕116号 系统、详细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
2015 年11 月 财税〔2015〕119号 放宽研发活动及费用范围,缩小与高新认定口径差异
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 细化归集口径与管理要求,提升实操性
2017 年5 月 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比例由50%提至75%
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8号公告 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执行口径
2017 年11 月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 完善、细化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018 年6 月 财税〔2018〕64号 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8 年9 月 财税〔2018〕99号 全行业企业加计比例统一提升至75%
2021 年3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 制造业企业加计比例提至100%
2021 年9 月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公告 10月预缴可享受前三季度加计扣除;优化辅助账;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式
2022 年3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22年第16号公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比例提至100%
2022 年5 月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 10月预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长期制度化
2022 年9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22年第28号公告 2022.10.1-12.31,75%比例企业临时提至100%
2023 年3 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 符合条件行业100%加计扣除作为长期制度安排
2023 年6 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年第11号公告 新增7月预缴享受上半年研发加计扣除时点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的概念

  1.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在实际扣除额基础上,按规定比例额外加成扣除,研发费用层面即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 两者相同点 (1)研发活动判定标准一致; (2)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会计处理规则一致; (3)税法禁止税前扣除的支出,同样不能加计扣除; (4)均要求研发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
  3. 两者不同点 (1)适用主体:加计扣除仅限核算健全、能归集研发费的居民企业;据实扣除适用所有可准确核算的企业; (2)行业限制:加计扣除存在负面清单行业限制;据实扣除无行业限制; (3)费用口径:加计扣除仅认可政策正列举6类费用;据实扣除按财会、税法全部相关支出核算。

二、研发活动界定

(一)研发活动的概念与类型

研发活动定义: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区分如下表:

表2 研发活动类型及形式

类型 研发活动核心目的与形式 不属于研发的情形
基础研究 无特定应用目的,探索基础原理;分自由探索、定向目标基础研究 人文、艺术类研究
应用研究 针对特定实际应用,探索基础成果落地路径、新解决方案 直接套用科研成果、简单修改现有产品工艺
试验发展 利用现有知识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原型、小试、中试、样机试制测试 市场调研、常规质检、设备维修、量产试生产

(二)研发活动判断的基本要点

  1. 有明确创新目标:探索未知技术、突破现有瓶颈、成果具备不确定性;
  2. 有系统组织形式:以项目立项、实施、结题全流程管理,匹配人财物资源;
  3. 研发结果不确定:存在失败风险,需反复试验验证。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财税〔2015〕119号明确7类活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1. 企业产品(服务)常规性升级;
  2. 直接套用公开成熟工艺、材料、产品、技术;
  3. 产品商品化后提供的常规技术售后支持;
  4. 对现有产品、工艺、技术的简单重复修改;
  5. 市场调研、效率调研、内部管理研究;
  6. 常规质量检测、设备维修、标准化流程质检;
  7. 人文、社会、艺术类研究。

(四)研发活动判断的边界与说明

1. 研发活动与产业活动边界

表4 研发活动(R&D)与其他产业活动边界

项目 是否计入研发 备注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 计入R&D 批量量产首批试产产品不属于研发
小试、中试 计入R&D 验证新工艺、新产品可行性试验
中试工厂/设施 区分判定 核心用于技术攻关则属于研发;纯量产配套不属于
工业设计 区分判定 技术创新配套设计属于研发;量产定型设计不属于
软件开发 区分判定 项目配套技术开发属于研发;标准化商用软件定制不属于
试生产 区分判定 工艺迭代、技术验证试产属于研发;量产投产试产不属于
常规测试、售后故障维修、专利日常维护 不属于R&D 研发攻关配套专项测试除外

2. 软件研发区分标准

属于研发类软件开发:底层算法、操作系统、新型加密技术、全新架构、性能突破性优化、全新场景算法迭代等; ❌ 不属于研发类软件工作:标准化工具开发、界面简单优化、常规系统调试、通用软件定制、操作手册编写等。

三、研发项目管理

(一)研发项目的组织形式

  1. 自主研发:企业独立投入、独立享有全部知识产权;
  2. 委托研发:委托外部机构/个人开发,合同约定成果归属委托方方可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不得加计;委托/合作合同必须完成科技部门登记;
  3. 合作研发:多方共同投入,各方自行归集自身发生费用分别加计;知识产权按合同约定归属;
  4. 集中研发:集团统筹大额高难度项目,按收益配比分摊费用,各受益子公司分别加计。

(二)研发项目全流程管理

  1. 立项阶段:出具内部立项决议、项目计划书,计划书需包含研发目标、技术难点、创新点、经费预算、进度、成果考核指标;
  2. 实施阶段:建立项目归口管理、项目负责人制、工时/材料全流程记录、进度跟踪、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3. 结题阶段:编制结题报告、财务决算,记录技术突破、失败分析、检测报告、知识产权成果;
  4. 资料归档:立项、实施、结题全套资料统一留存备查,作为加计扣除佐证材料。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1. 适用主体: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可同步加计;
  2. 负面清单行业禁止享受: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娱乐业;判定标准:负面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50%以上;
  3. 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4. 创意设计活动:动漫、数字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工业模型设计等,单独适用加计政策,不属于研发活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6大类可加计费用)

  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研发人员(研究/技术/辅助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股权激励;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劳务派遣费用全额计入)。
  2. 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耗用材料燃料动力;试制模具、不固资样品样机购置费;研发设备运维、经营租赁仪器设备租赁费;试制检验费。 ⚠️ 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口径。
  3. 折旧费用 仅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建筑物折旧不参与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 研发专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设计算法等)摊销。
  5. 四项专项试验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临床试验费、勘探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技术资料费、专家咨询、知识产权申请代理费、研发评审验收、差旅会议、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医疗等;限额:总额≤全部可加计费用总和×10%

1. 三大研发费用口径对比(会计口径/高新认定口径/加计扣除口径)

1)人员人工:会计口径范围最大;高新包含全部科技人员;加计扣除仅限直接研发人员; 2)直接投入:高新包含房屋租赁费,加计扣除不含房屋租赁; 3)折旧摊销:高新包含房屋折旧、研发改造长期待摊,加计扣除仅仪器设备折旧; 4)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限额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限额20%;会计无比例限制。

2. 其他相关费用统一限额计算规则(2021年起)

不再分项目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合并统一计算限额 公式:限额=(全部五项基础费用合计)×10%÷(1-10%) 例:A项目五项费88万,其他费12万;B项目五项费84万,其他费8万 总基础费用=88+84=172万;限额=172×10%÷0.9=19.11万;实际其他费20万,仅允许扣19.11万。

3. 委托研发特殊规则

1)委托境内机构/个人:按实际支付额80%计入加计基数;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关联受托方需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2)委托境外机构:支付额80%计入境外研发费,且境外可加计部分≤境内合规研发费×2/3;委托境外个人不可加计; 3)独立交易原则:委托定价需公允。

(三)冲减研发费用三类特殊情形

  1. 研发下脚料、残次品收入:当年取得收入直接冲减当期研发费用,冲减至零为止;
  2. 研发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产品对应耗用材料费用不得加计;跨年度销售的,在销售当年冲减材料成本,不足可结转以后年度;
  3. 研发专项政府补助:会计采用净额法冲减研发费、且未做应税收入纳税调整的,按冲减后余额计算加计;总额法核算补助、正常调增应税收入的,按全额研发费加计。

(四)其他重要事项

  1. 优惠可叠加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可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减免、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等优惠同时享受;加速折旧按税法税前可扣除折旧额计算加计;
  2. 失败研发项目费用可加计:政策鼓励研发投入,不区分项目成败,发生当期即可享受;
  3. 亏损企业同样享受:加计扣除扩大当年亏损,亏损可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减少未来税负。

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会计核算硬性要求

  1. 按国家统一会计准则核算研发支出;
  2. 分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多项目分别归集,核算不清不得加计;
  3. 研发与生产共用设备、人员必须分摊费用,留存工时、使用记录作为分摊依据;划分不清不得加计。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三种样式

  1. 2015版:4类专项辅助账(自主/委托/合作/集中)+汇总表;
  2. 2021精简版:统一通用辅助账1张+汇总表,简化填报;
  3. 企业自制版:需包含2021版全部核心字段、逻辑一致,能准确归集加计扣除费用。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核算流程

  1. 各研发项目(自主/委托/合作/集中)单独登记辅助账;同一项目费用化、资本化分开记账;
  2. 按凭证逐笔归集人员、材料、折旧等费用;
  3. 期末汇总全部项目辅助账,编制汇总表;
  4. 汇总当年费用化研发支出、以前年度资本化无形资产摊销;
  5. 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申报表。

(四)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区分规则

  1. 研究阶段:全部费用化,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开发阶段:同时满足5项条件方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费用化: ① 技术上可完成无形资产; ② 具备完成、出售、使用意图; ③ 产品/无形资产具备市场价值; ④ 资金、技术资源充足; ⑤ 开发支出可可靠计量;
  3. 无法区分研究/开发阶段:统一全部费用化。

(五)共用资源分摊规则

研发、生产共用人员、设备、无形资产,按实际工时、使用时长等合理比例分摊,留存工时记录、设备使用台账作为分摊证据,未分摊部分不得加计。

(六)跨部门协同要求

研发部门负责立项、项目资料、人员工时;财务负责费用归集、辅助账登记;行政保管合同、立项文件,资料缺失将无法享受优惠。

(七)集团集中研发分摊

集团签订集中研发协议,明确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留存决算表、分摊明细表;关联交易需在年度关联申报主体文档披露研发相关战略、资产、人员配置。

(八)合作研发核算

合作各方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单独核算、单独设置辅助账、分别申报加计扣除;合作合同必须完成科技部门登记。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和后续管理

(一)办理方式: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备查

完整流程:立项→签订登记技术合同→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与项目辅助账→日常归集费用填报辅助账→期末编制汇总表→整理留存备查资料→预缴/年度申报享受优惠→资料留存10年备查。

(二)申报享受三个时点

  1. 7月预缴(二季度/6月月度):可享受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未选择可顺延至10月或汇算;
  2. 10月预缴(三季度/9月月度):可享受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未选择可顺延至汇算;
  3. 年度汇算清缴:全年研发费用统一享受,所有企业均可选择。

(三)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汇算结束次日起10年)

1. 自主/境内委托/合作/集中研发通用资料

1)项目计划书、企业内部立项决议; 2)研发机构、项目组人员编制、研发人员名单; 3)科技部门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 4)共用人员、设备、无形资产费用分摊说明、工时台账; 5)集中研发:决算表、费用分摊表、收益分配比例; 6)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7)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如有)。

2. 委托境外研发额外留存资料

1)境外合同登记证明; 2)对外支付银行水单、境外受托方收款凭证; 3)委托研发项目进度说明。

(四)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可事后核查备查资料;企业无法提供资料、资料与账务不符、弄虚作假的,追缴已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处罚。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无需事前科技、税务立项审批:仅企业内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立项决议即可;仅委托/合作研发合同需科技部门登记;
  2. 研发项目异议鉴定机制:税务机关对项目是否属于研发存疑,可转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出具鉴定意见;省部级立项项目、往年已鉴定项目无需重复鉴定;
  3. 追溯享受政策:2016年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享受优惠的,最长可追溯3年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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